近年來,由于經(jīng)濟下行帶來的市場沖擊,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頻繁發(fā)生,為了償還到期借款,有些當事人選擇以房抵債的方式抵消債務。本案當事人張某正是因以房抵債行為而涉嫌詐騙犯罪。
犯罪嫌疑人張某與前妻離婚時,將其婚內(nèi)共有的一套
房產(chǎn)約定給予前妻。離婚后,因缺少資金張某偽造該房屋房產(chǎn)證一本,向朋友借款并承諾該房出售后立即還借款。在張某未及時還款后,出借人發(fā)現(xiàn)該房產(chǎn)證系張某偽造,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張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刑滿釋放出獄當天,被公安機關再次以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在前罪服刑期間,張某的父親因病去世,張某的母親孤苦伶仃,整天盼著兒子刑滿釋放后母子重逢。沒想到出獄當天,張某又被公安機關抓走,對一個獨居老人可謂晴天霹靂。由于我們是張某前罪案件的辯護人,其母親李某再次來到法德東恒(溧水)律師事務所時,情緒失控,痛哭流涕。安撫好李某的情緒后,我們從李某的口中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情況是這樣的:張某在入獄前,與一女子戀愛,戀愛期間多次向女子借款,當時并未履行借款手續(xù)。兩人分手時,張某向該女子出具了金額達數(shù)十萬元的借條(實際借款并非借條上的數(shù)額)。戀愛期間,該女子知道張某名下有一套商品房,因張某無法歸還借款,該女子伙同其前夫和其前夫的兩個朋友,以再次借款為由,將張某騙至某居民樓并要求其還款。張某表示根本無還款能力,于是該女子的前夫就拿出已經(jīng)準備好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張某將其名下的房屋以買賣的方式抵償所欠借款,張某出于無奈與該女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該女子發(fā)現(xiàn)張某已經(jīng)將該套房屋在離婚時分割給了前妻,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便以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后將張某刑事拘留。了解案情后,我們認為:本案雖有難度,但可做無罪辯護!
因案件發(fā)生緊急,考慮到李某的情緒,在辦理委托手續(xù)后,當天下午我們就前往看守所會見張某。經(jīng)會見,了解的案情與張某母親陳述的基本一致,于是我們堅定了對本案做無罪辯護的信心。在公安報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階段,我們及時向檢察機關遞交了《對張某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并就本案證據(jù)及犯罪構成等與承辦檢察官進行了深度的交流。我們的意見很快得到了檢察機關的認同,張某被依法取保候?qū)?,案件雖有公安繼續(xù)偵查,但獨居三年的李某終獲母子重逢的喜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案的事實,我們向偵查機關提出以下無罪辯護的意見:
1.認定張某合同詐騙罪成立的數(shù)額證據(jù)不足。本案報案人是控告張某詐騙其40萬元,但根據(jù)辯護人會見了解,張某并沒有詐騙本案被害人,而是通過打借條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款,至于具體出借款數(shù)額應當由被害人具體證明。根據(j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如被害人不能證明張某有詐騙罪嫌疑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對張某無罪釋放。
2. 張某無犯合同詐騙罪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張某雖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但其簽字系根據(jù)本案報案人和其前夫的要求簽署,一定程度上存在被脅迫的情況,且其沒有參與具體的合同條款擬定過程,張某簽字并不能證明張某對房屋買賣合同做出了真實意思表示,更不能證明張某具有詐騙被害人錢款的故意。
3.報案人交付給張某的錢款是基于出借而不是基于房屋買賣合同。在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報案人已經(jīng)將錢款交付給張某,客觀上,張某并非基于房屋買賣合同而取得報案人錢款,故張某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特征。
經(jīng)過多次與公安偵查人員溝通,最終公安機關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2024年4月25日,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撤銷了張某的合同詐騙罪案件,張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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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6 14:34 上傳
本案的成功辯護不僅是對張某個人權益的維護,更是對公正司法的堅守。刑事辯護是法德東恒(溧水)律師事務所深耕多年的優(yōu)勢專業(yè),為每一位涉案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zhì)專業(yè)的刑事辯護法律服務,是我們一直的追求。我們將繼續(xù)努力,維護涉及刑事風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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