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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德東恒溧水 于 2024-5-17 11:1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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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10:13 上傳
(供稿人 | 李卉律師團隊 )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大規(guī)模拆遷成為了許多城市發(fā)展的必然選擇。然而,與拆遷相伴而生的離婚糾紛和繼承糾紛問題也日益凸顯。在這一過程中,親戚之間的關系往往因為利益沖突而發(fā)生破裂,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本文就以上現象,結合近些年來辦理的相關案件,就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又反悔的,該放棄是否有效進行探討分析。
財產爭奪:拆遷后,家庭財產的分配成為親戚之間爭奪的焦點,兄弟姐妹之間家庭經濟條件的懸殊,文化背景的懸殊等一系列問題都是繼承糾紛產生的原因。
親戚關系疏遠:拆遷過程中,親戚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加劇,導致親戚關系疏遠,繼承糾紛隨之而來。
傳統(tǒng)觀念沖突:拆遷后,家庭成員的傳統(tǒng)觀念和價值觀可能發(fā)生改變,導致繼承糾紛的產生。
大規(guī)模拆遷所引發(fā)的離婚糾紛和繼承糾紛問題,不僅對個體家庭產生了負面影響,也對整個家族乃至社會的和諧造成了一定影響。比如離異單親家庭數量的增加,對孩子的成長造成較大影響。
老王和小娟育有王某1、王某2、王某3三個子女,三個子女分別都已成家。
王某2于1996年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女兒小王與其母親。2014年2月,王某2的自建房拆遷,拆遷前及拆遷時,老王與小娟老兩口均居住在王某2的自建房里。此時,拆遷辦與小王簽署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小王分得拆遷安置房一套及拆遷補償款。
2014年6月,王某1讓小王書寫放棄繼承爺爺奶奶遺產的《承諾》,小王當時不解,因剛大學畢業(yè)涉世未深,王某1只告知小王是女生以后爺爺奶奶不用其照顧,家里的樹苗、田畝也沒幾個錢估計小王也不會要,于是小王就按王某1要求書寫了放棄繼承的《承諾》。
2017年里,老王與小娟相繼過世。
2023年王某1突然打電話給小王,讓其前往公證處簽字,小王不解,問其原因,王某1告知小王是王某1自己的房子過戶需要其簽字,由于當時拆遷辦登記的爺爺老王的名字,故現在需要所有繼承人簽字。小王此時才恍然大悟當初王某1為何要讓其簽署放棄繼承的承諾,事后才得知,王某1隱瞞了其父親還有個托底的60平方米安置房,現在該60平方米房屋拿到后在辦理房產證時遇到了障礙,因王某1父母親已過世,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該房屋要按法定繼承,除非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并簽字。由于本案王某2先于父母去世,王某2的女兒代位繼承其爺爺奶奶遺產,本案由此引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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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10:21 上傳
小王當年在不知道真實情況的條件下書寫的放棄承繼的承諾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反悔?
依據我國原《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條、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放棄繼承必須在特定時間作出,即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此時間段作出,既不能在繼承尚未開始前放棄,也不能在遺產分割之后放棄。如果繼承人尚未死亡,繼承人的權利性質并非繼承權,而是一種基于特定身份形成的期待權,具有人身專屬性。既然此時繼承人不存在繼承權,那么此時放棄繼承不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放棄是無效的。
筆者通過大數據類案檢索,從近幾年來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江蘇省高院、南京中院、蘇州中院包括本案審理的法院等相關判例得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能否取得繼承權尚不確定。故法院判決認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親戚之間的訴訟糾紛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并不罕見,但是考慮到親情關系的特殊性,法院普遍倡導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此類糾紛,以維護家庭和睦、社會穩(wěn)定的大局。
作為案件代理人,理應從中化解雙方的矛盾。在眾多司法案例中,大多數親戚之間的糾紛有時只為了爭口氣,誰也不服誰,殊不知這樣做其實不僅傷害了親人也傷害了自己。
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在代理人的調和下,雙方之間的矛盾得以解除,雙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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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10:4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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