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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警惕!**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的四大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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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2024-3-28 09:11:20 |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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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德東恒溧水 于 2024-3-28 09:23 編輯

(供稿人 | 王若楠  律師)



風險一:支付經濟補償金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為:工作年數*月工資。




[參考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風險二:行政處罰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將面臨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支付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和罰款。

[參考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風險三:承擔工傷待遇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

1、沒有繳納的風險: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全部費用。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將承擔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占據了工傷賠償的絕大部分,大大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

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于已經按照法律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下發(fā)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積極申報工傷,并配合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勞動者發(fā)生工傷或患職業(yè)病的,工傷待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支付項目詳見下表:



2、超過規(guī)定時限申報的風險: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勞動者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新發(fā)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fā)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fā)生的費用。)


風險四:用人單位的行為將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風險提示:

對于用?單位未按相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行為,在《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yè)及其有關?員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中明確為嚴重失信、失范行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yī)療保障局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失信聯(lián)合懲戒系統(tǒng)上更新社會保險領域相關失信企業(yè)及其有關人員信息,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實施或解除懲戒,懲戒措施多達32項,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讓失信企業(yè)及相關人員寸步難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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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fā)
發(fā)表于 2024-3-28 10:38:22 | 只看該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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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發(fā)表于 2024-3-28 11:11:30 | 只看該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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