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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二審改判 | 小股東代表公司訴訟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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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2024-3-27 14:42:04 |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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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德東恒溧水 于 2024-3-27 15:49 編輯


(供稿人 | 李卉律師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早由我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經(jīng)歷了五次修改,即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

在2005年10月27日通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法》中首次納入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該制度現(xiàn)規(guī)定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中。

所謂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或者怠于起訴時,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公司法》第151條設定了股東代位訴訟的前置程序,設置該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通過前置程序使公司能夠了解股東的訴求,盡量內部解決相關糾紛,避免對公司治理產(chǎn)生不利影響。一般情況下,只有經(jīng)過了前置程序,公司有關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怠于提起訴訟,股東才有權提起代位訴訟。

因股東代表訴訟的勝訴利益歸于公司,所以股東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所支出的相關費用一般由公司承擔,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股東以自己名義直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公司應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

而今天要分享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例中,終審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股東要求公司承擔參加訴訟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裁判要點

有限責任公司除資合性特征之外還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公司以減資退股的方式讓其中一名股東退出,在減資、表決等程序均達到章程規(guī)定的表決權且未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及債權人利益時,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公司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xiàn)。



爭議焦點

1、三名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2、被告二、被告三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shù)呢熑危?/font>


3、是否應當承擔本案的律師費?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某
被告:股東汪某某、徐某某、鄭某
第三人:某房地產(chǎn)公司股東代表


2019年6月,作為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的股東之一劉某某(持股20%),以原告的身份提起了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訴訟,案號為(2019)蘇1183民初4264。


原告劉某某提起本次訴訟的原因是,認為公司在2018年9月17日和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兩份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對公司支付給汪某某減資款的折算方式持異議,即認為汪某某退出公司時所得的股權轉讓款高了,損害了公司利益,于是將公司原股東汪某某(已退出)、股東徐某某、鄭某列為共同被告,將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列為第三人,一紙訴狀遞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原告劉某某提出了如下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和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兩份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2、判決被告一汪某某向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返還人民幣2800萬元及支付利息;


3、判決被告二徐某某、被告三鄭某對上述2800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判決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承擔原告劉某某行使股東代表訴訟所花費的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等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61萬元;


5、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汪某某、徐某某、鄭某承擔。


案件辦理情況

作為被告二徐某某、被告三鄭某及第三人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在接觸、了解此案后,代理人認為:


1、關于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與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列名也不同,不應同時在本訴中既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又提出股東代表訴訟。(一審庭審中原告劉某某在法院的釋明下,主動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


2、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的減資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任何瑕疵。


3、被告二、被告三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第三人某房地產(chǎn)公司認為2018年9月17日與2018年11月日兩份股東會決議系股東真實意思表示,公司也沒有存在損失,同時,公司要求原告撤回起訴,公司內部矛盾內部解決,相反,如按原告所訴,公司的損失將加大,將不利于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


5、本次訴訟中原告主張的律師費證據(jù)明顯不足,僅有《委托代理合同》沒有其他證據(jù)能夠佐證,不應得法院的支持。


一審判決結果及裁判理由

一審判決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即1、要求被告一汪某某向第三人某房地產(chǎn)公司支付原告律師費34.5萬元(原告訴請61萬元律師費及保全費)2、要求被告一汪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人民幣1770萬元并支付利息;二、徐某某、鄭某對第一項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律師費、保全擔保費共合計人民幣375000元;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裁判理由:認為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對汪某某退出公司時的實際財產(chǎn)價值未進行審計評估而支付1770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其結果會導致公司償債能力下降,公司其他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均可能受到侵害。對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保全費,不能僅看雙方的《委托代理合同》,而要結合本案的復雜程度及標的數(shù)額,一審法院理酌情認定了34.5萬元。


二審判決結果及裁判理由

由于該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均提出新證據(jù),經(jīng)過庭審,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還是采納了我方的代理意見,作出判決:


一、撤銷某某市人民法院(2019)蘇1183民初4264號民事判決;


二、汪某某于判決十日內退還江蘇某房地產(chǎn)公司出資不足部分對應的4894400元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


三、徐某某、鄭某對汪某某不能履行第二項給付義務部分的補充賠償責任;


四、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理由:公司在經(jīng)營過程中對重大問題進行協(xié)商、決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根據(jù)公司章程規(guī)定,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出于減少相關費用的目的,以減資的形式使股東汪某某退出某房地產(chǎn)公司,相關減資決議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在《揚子晚報》刊登了減資公告,公司減資程序并無不當,且減資變更程序已經(jīng)完成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對于減資款折算的問題,某房地產(chǎn)公司股東會形成了多次股東會決議,并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鑒于股東汪某某并未完成1030萬元的出資義務,故汪某某應向某房地產(chǎn)公司退還已收取的減資款489.44萬元,并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產(chǎn)生的公司利息損失。


對于律師費僅有委托合同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的不予支持。


至此,終審判決某房地產(chǎn)公司不用支付劉某某因此案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被告二、被告三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僅需在汪某某不能履行第二項給付義務部分的補充賠償責任,此案二審終結。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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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fā)
發(fā)表于 2024-3-27 16:06:03 | 只看該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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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發(fā)表于 2024-3-27 17:51:14 手機頻道 | 只看該作者 ?
估計沒多少人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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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發(fā)表于 2024-3-27 19:02:46 手機頻道 | 只看該作者 ?
看了半天沒有明白,但是知道你們律所,挺好的 上次案件就是你家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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