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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動者造成公司損失,需要承擔全部損失賠償責任嗎? [打印本頁]

作者: 法德東恒溧水    時間: 2024-10-28 17:18
標題: 勞動者造成公司損失,需要承擔全部損失賠償責任嗎?
本帖最后由 法德東恒溧水 于 2024-10-28 17:2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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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 黃能能 律師 / 吳霞 律師)

案例X:耿某與南京市溧水某鑄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關鍵詞:勞動爭議;損害賠償;賠償比例

基本案情:

耿某于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10月21日在南京市溧水某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在財務崗位任出納,離職前的月工資在3500-3800元。

2021年1月11日11時14分,公司總經理助理趙某某在微信中將其一QQ群號發(fā)給耿某,讓其入群。耿某入群后,根據“公司老板湯某”的指示,分別于當日11時55分、12時40分從公司銀行賬戶分兩筆向“湯某”指定的賬戶轉賬,共計254萬元。

耿某在午飯后向公司老板湯某說明此事,但湯某表示不知情。當日13時55分,耿某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永陽派出所報案。經過公安的立案偵查,目前僅追回7萬元。

2022年1月17日,公司向南京市溧水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2022年1月19日,公司向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耿某賠償損失247萬元并支付利息。

公司認為,耿某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擅自將公司賬戶上的254萬元轉至沒有任何往來的他人賬戶,屬于嚴重失職,且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請求耿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耿某認為,涉案款項被騙涉及的是刑事案件,后果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承擔,耿某并未與犯罪嫌疑人串通,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要求耿某賠償247萬元嚴重與其工資水平不相適應,且公司存在財務管理制度缺失、管理松散等問題,對案涉事件發(fā)生負有明顯的管理責任。


本案爭議爭議焦點:

1.本案是否需要等刑事案件結束后才能確定損失金額;

2.耿某在履職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或重大過失;

3.賠償比例如何確定。

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對于爭議焦點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xù)審理?!北景赶倒九c耿某之間的勞動爭議,即公司認為耿某存在失職行為造成公司的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民事糾紛,與公司涉嫌被詐騙的刑事案件僅存在牽連,而非同一法律關系。本案涉及的刑事案件偵查,并不影響公司有權就其遭遇的損失通過民事救濟的方式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損失客觀存在且金額確定,公司受騙款項能夠全部追回,不影響現有損失狀況的認定,故本院對耿某提出的刑事案件正在偵查、最終損失額無法確定的抗辯不予采納。

對于爭議焦點2《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惫倦m未能就其《員工手冊》、《部門工作職責》、《銀行收付款程序》送達、告知耿某進行舉證,但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履職盡責。耿某在庭審中亦自述“正常情況下是根據湯某審批后的單子到我這邊,我再付款”,故耿某作為財務人員應當知曉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并遵照施行。尤其在當前電話、網絡詐騙案件頻發(fā)、公安部門加強防詐騙宣傳力度的大環(huán)境下,耿某作為公司財務人員應當具備較之普通人更為敏感的風險意識。耿某在新建QQ群里接收到轉賬指令后,在未核實對方身份及轉賬指令真實與否的情況下,通過其掌握的公司網銀賬戶進行轉賬,缺乏基本的注意義務,也違反了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于爭議焦點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勞動者因履行職務獲取的收益或利益歸于用人單位,相應的職務風險和因此遭受的損失也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范圍應當與勞動者的過錯大小、工資收入水平等相適應,不能一概將其損失全部轉嫁給勞動者。本案中,耿某經總經理助理趙某某邀請加入QQ群,誤以為該QQ群是公司內部工作群,趙某某在QQ群內對耿某接收轉賬指令全稱均未提出異議,同時,公司雖制定了財務部《部門工作職責》《銀行收付款程序》,但未能嚴格執(zhí)行規(guī)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亦應當就其不當管理自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對損失和風險的分擔能力,本院酌情確定耿某就公司的經濟損失承擔4萬元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本案經過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耿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市溧水某鑄造有限公司4萬元;二、駁回原告南京市溧水某鑄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一)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交叉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xù)審理。

(二)勞動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勞動者的賠償比例應與過錯、工資等相適應

勞動者進行職務行為,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明顯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惡意的情況下,要求勞動者對犯罪行為的侵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明顯不公。在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對于損失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失,應當結合其過失程度及其從用人單位實際獲得勞動報酬的情形進行合理認定。


勝訴指引:

(一)依據大數據檢索,綜合分析相關案例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對勞動者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因個人原因造成單位經濟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僅有勞動部出臺的部門規(guī)章《工資支付暫行條例》中有相應的規(guī)定,但其也并未對何種情況屬于勞動者本人原因進行明確的界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究損失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我們通過檢索和分析南京市乃至江蘇省的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討論,研究法院是否支持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以及支持的比例,以便法官在判決時進行參考和適用。

(二)依據規(guī)范流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糾紛中,用人單位往往會依據其優(yōu)勢地位,依據其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執(zhí)行管理制度的程序,將風險轉嫁給勞動者,追究勞動者的相關責任。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雖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如《員工手冊》、《部門工作職責》等等,但是,由于疏于管理,未將相關規(guī)定制度送達、告知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字證明其已經知曉或者用人單位實際操作中并不遵照管理制度進行管理等,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容易存在過失,最終導致用人單位經濟財產損失。

在訴訟過程中,我們關注用人單位的相關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單位勞動者個人原因損害單位財產、單位向勞動者主張損失賠償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是否將相關規(guī)定告知勞動者、是否在工作過程中落實規(guī)定,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著手,主張用人單位的管理過失責任,從而減輕勞動者的過失責任。

(三)依據公平原則,嚴格區(qū)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勞動者所進行的與其工作內容相關的業(yè)務活動,應屬于職務行為。勞動者因履行該職務獲取的收益或利益系歸于用人單位,相應的職務風險和因此遭受的損失也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這也是用人單位在選擇勞動者時所應承擔的相應經營和人事風險。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經濟財產損失,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但是,除非勞動者存在與他人惡意串通或者故意損害公司財產的情況,勞動者并不是必須承擔公司的所有經濟損失。勞動者的賠償責任需要綜合考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工資水平等因素,公平衡量雙方各自的負擔風險和承受損失的能力、程度,進而判斷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比例,這樣才能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保障用人單位損失賠償兩方面力爭一個平衡點,實現公平和正義。


風險提示:

(一)用人單位積極履行管理義務,嚴格執(zhí)行管理制度


企業(yè)用工管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只是第一步,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認為只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已經履行用人單位的相關義務了,但是,用人單位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還需要規(guī)范的管理制度來保障。

用人單位除了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外,還需要制定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如員工手冊、部門工作職責等,并將相關資料對勞動者進行送達和告知,讓勞動者在資料上簽字,表示其知曉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zhí)行,用人單位管理制度沒有嚴格、規(guī)范地執(zhí)行,便形如擺設,毫無作用。對于行為不規(guī)范、職責不明確的勞動者需要及時進行指正,將大風險扼殺在小細節(jié)中。

(二)勞動者應恪盡職守,具備風險意識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需要及時向用人單位了解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知曉用人單位管理制度并遵照履行。

同時,作為特定崗位的工作人員,除了基本的注意義務之外,還需要較之于一般人之外更為敏感的風險意識,如財務人員對電信詐騙的風險防范、生產人員對生產事故的風險防范等。嚴格遵照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工作、核實相關信息、保持應有警惕、落實風險防范。

(三)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賠償范圍應綜合考慮、合理適當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勞動者因履行職務獲取的利益歸于用人單位,相應的職務風險和因此遭受的損失也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范圍應當與勞動者的過錯大小、工資收入水平等相適應,綜合考慮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對損失和風險的分擔能力,不能一概將其損失全部轉嫁給勞動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需要嚴格遵照用人單位規(guī)范的管理制度,勞動者恪盡職守,用人單位嚴格管理,共同為用人單位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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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平湖秋雨    時間: 2024-10-28 20:02
造成254萬元的損失,賠4萬就行了?
作者: 遠山的靜逸    時間: 2024-10-28 23:13
防詐騙的道路任重道遠
作者: Vito    時間: 2024-10-29 08:57
平湖秋雨 發(fā)表于 2024-10-28 20:02
造成254萬元的損失,賠4萬就行了?

這個只要不是故意的根本不用陪那么多。不然勞動者上班風險太大了
作者: 國泰民康    時間: 2024-10-29 09:21
防不勝防啊
作者: 感恩    時間: 2024-10-29 09:21
加強企業(yè)財務管理
作者: 石臼湖畔的窯上    時間: 2024-10-29 11:12
財務制度不完善
作者: 石臼湖畔的窯上    時間: 2024-10-29 11:12
這么多的錢難道不需要財務領導審核嗎
作者: 老羊    時間: 2024-10-29 11:47
學法懂法
作者: 遠行    時間: 2024-10-29 12:09
錢賬分管、雙人經辦,雙人復核的重要性
作者: 同城    時間: 2024-10-29 15:12
“公司總經理助理趙某某在微信中將其一QQ群號發(fā)給耿某,讓其入群。耿某入群后,根據“公司老板湯某”的指示,分別于當日11時55分、12時40分從公司銀行賬戶分兩筆向“湯某”指定的賬戶轉賬,共計254萬”。
趙某為什么要在微信發(fā)給耿某QQ號?難道他不需要承擔責任?也或文中趙某是否下套給耿某?太專業(yè)的問題,普通網民只能看看。
作者: 只想和你好好的    時間: 2024-10-29 20:11
平湖秋雨 發(fā)表于 2024-10-28 20:02
造成254萬元的損失,賠4萬就行了?

拿幾千的工資,承擔幾百萬的風險,你是不是想太多了
作者: 不留名    時間: 2024-10-30 08:35
現在的詐騙手段太多了,防不勝防
作者: 奧斯陸吹過的風    時間: 2024-11-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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